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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黎晨芳 - 教務處 | 2025-04-29 | 點閱數: 16
一、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第2項)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前開規定範圍甚明,請各校務必遵循。
三、 各校實施社會領域及進行議題教育時,應恪遵教育基本法相關規定,邇來政治活動頻仍,請各校務必於重要教師集會宣達,相關政治宣傳活動禁止於校園內進行,並不得於上班時間進行選舉或罷免等相關宣傳活動,以維行政及教育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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