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166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係國教署配合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三、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114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補助學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
2、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4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三) 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