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16日桃選一字第1143150277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罷免案及公民投票經分別定於114年7月26及8月23日舉行投票,有關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准予補假1天。 |
三、 | 擔任本市選務工作人員並參加選務工作人員講習者,請所屬機關同意均以公假登記為原則。若因業務期程或各區公所講習時間安排等因素選擇參加星期六、日(或平日晚上)之場次,可補休半日並於2年內補休完畢。 |
四、 | 擔任本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於投票前一日至公所點領罷免票或公投票及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期間,請所屬機關同意准予公假。 |
五、 | 檢附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來函影本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