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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宋青蓉 - 總務處 | 2013-10-30 | 點閱數: 636

申請對象

凡本縣所屬之各級學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附鄉鎮市公所證明)。

(二)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學生(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三)家境清寒者(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

已獲民間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請勿申請

校內申請截止時間:102.11.6前  交午祕宋老師

申請相關計畫及申請表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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