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115年9月29日府勞條字第1150274125號函暨勞動部115年9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50148647號函辦理。 |
| 二、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參照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及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意旨,勞工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請畢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勞工有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雇主應依法給假。 |
| 三、 | 請各級學校、機關依上開原則辦理勞工請喪假相關事宜。 |
| 四、 | 檢附本府來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