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內政部930520內授中社字第0930700745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60111內授中社字第0960700030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310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371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815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240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90608內授中社字第0990011316號函同意備查
衛生福利部1040724衛部救字第 1041301316號函同意備查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