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辦理。 |
二、 | 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04年9月30日止。 |
三、 |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陳報市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五辦理請款事宜。 |
四、 | 另上開注意事項第十四條之(六)中規定:「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經查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 |
五、 | 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表件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