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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碧珊 - 教務處 | 2016-02-16 | 點閱數: 352
一、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 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05年3月15日止,請已核准有案者,於申請期限內盡快檢具表件提出申請
三、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辦理請款事宜。
四、 要點及相關申請表件請下載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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