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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彭愛玲 - 人事室 | 2016-11-24 | 點閱數: 325

輔導教師資格之取得,並不以領有社工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為必要,為避免教師違反兼職規範,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工師證照者,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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