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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碧珊 - 教務處 | 2017-08-18 | 點閱數: 403
一、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 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06年9月15日止。
三、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市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規定辦理請款事宜。
四、 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 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 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1,500元,半公費者750元。
(三) 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7月至明年1月止(計7個月),新核准者從9月至明年1月止(計5個月)。
五、 另上開要點第八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
六、 檢附前揭要點(含申請書、優待名冊暨印領清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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