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因本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尚包含技工、工友及駕駛等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爰將「公務員」修正為「員工」,以符明確,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