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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19-03-07 | 點閱數: 341

「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請同仁於合格證書或學習時數證明核發後二個月內,檢附開文件影本向各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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