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桃教人字第1080021010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
撫條例)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
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
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私
立學校」及「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請查
照。
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第77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再
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
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行政法人或公
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
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政府及其所屬營業
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
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
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
構」或「私立學校」等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
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同條例施行
細則第110條及第111條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
2款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
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
任範圍辦理。又「私立學校」之範圍,係指依私立學校法
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二、次查退撫條例第78條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受聘(僱)執
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或「受聘
(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
(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前述不得超過
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2條規定略
以,前述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
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
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並比照銓敘部公告之範圍為準。
三、為便利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所屬退休教職員月退休金及優
惠存款利息之停發事宜,並提供退休後擬再任人員參考,
旨揭機構學校、法人範圍,銓敘部業已彙整教育部及衛生
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公告於該部網站(網址: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退休資訊專區
/退休再任相關/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
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私立學校彙整表及山地、離
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關(構)彙整表),以供各界查
詢。
四、旨揭機構學校、法人名單,均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未來
如有異動,仍請依銓敘部網站公告及相關規範審認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