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府人給字第1080075472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並自108年3月28日生效一案, 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3月28日總處給字第 108003042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