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桃教小字第1080029348號 函
主旨:貴縣(市)有意介聘至本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倘成功調入應配合事項詳如說明,惠請轉知
欲參加介聘之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8年3月22日本市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
聯合服務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考量人事公平與特殊專長資格教師需求條件,經本(108)
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本市之國小專任輔
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規範如下:
(一)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學
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類教
師。
(二)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3
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並應
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轉
任為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