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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19-04-18 | 點閱數: 35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桃教中字第1080031412號 函
主旨:轉知新竹縣108學年度欲申請市外介聘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新竹縣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4月1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3209號函
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
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
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
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
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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