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80121330號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軍職人員於 87 年 6 月 5 日後退伍除役且支領退除給與,並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軍校基礎
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5月8日部退三字第10848105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維護旨揭人員權益,請轉知是類人員並協助辦理補繳及無息退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等事宜,如有疑義,
請逕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電話:02-82367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