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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19-06-14 | 點閱數: 378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府人力字第1080136950號 函
主旨:函轉銓敘部釋示有關「公務員未經權責機關許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團體)職務,是否得於事後補行申請核准程序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8年5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84816614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有關公務員兼職兼課應「事前」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除有事實上之不能者外,事後補行申請恐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虞,請各機關加強向所屬同仁宣導,避免違失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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