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桃教人字第1080090115號 函
附件:市府函、行政院函 (1080090115_Attach01.pdf、1080090115_Attach02.pdf)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108年10月5日府人給字第1080249940號函及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