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府教終字第1080225031號函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1份或請至「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網-補習班相關法規欄位(http://busiban.tyc.edu.tw/law.php)查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