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府人給字第1080266680號 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60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要點修正第6點第1項第2款,明定各機關得視文康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