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080296915號 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人員依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當 節起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1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8004776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