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桃教人字第1080106312號 函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確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之規定,落實第4條、第14條及第15條所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定及核處機制,以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範,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2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3840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