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80290049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配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部分機關組織調整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修正相關
待遇表別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7913C號函 辦理。
二、本次行政院修正待遇表別計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以下簡稱專業加給)表(二)、專業加給表(六)、專業加給表(七)、
專業加給表(二十)、「工程獎金支給表」、「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消防、海巡、空中勤務、
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及「刑事鑑識、爆炸物
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等9種。
三、配合109年1月1日生效之「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專業加給表(二)增列職務歸列社會工作職系,且執行社會
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直接服務及面訪處遇個案業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為適用對象,各機關學校所屬人員得否適用專業
加給表(二),請依其業務內容覈實認定。
四、本府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聘用及約僱社會工作人員(不含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薪點折合率,自109年1月1日
起由新臺幣(以下同)124.7元調整為130元,基於認定基準之一致性,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專業加給表(二)所列支領
要件,覈實認定聘用及約僱社會工作人員得否適用,若經審酌具調整必要性,請檢附聘(僱)用人員計畫書(表)
修正函報本府核定;又是類人員如係由中央補助款支應者,請併同確認經費來源無虞。
五、檢附前開行政院函文及附件、行政院108年6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37027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