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桃教政字第1090022484號函
主旨:,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9年3月12日桃政安字第1090001208號函
辦理。
二、旨案經本府政風處與人事處協調,自109年2月27日起,各
機關學校「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統一由各機關政風單位
或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留存。
三、請各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條及「簡任第十職等及
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賡續配合辦理下
列事項: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
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
(構),機關首長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前開通報表內
容如有未盡完整或疑慮者,得要求赴陸返臺人員於一定
期間內補正;必要時得請其提出說明。
(二)請按月審核赴陸人員申請與返臺通報情形是否相符,並
填列「進入大陸地區人員一覽表」提供首長參處;前揭
一覽表請於每月25日前免備文傳送本局政風室(電子郵件
信箱:10025731@mail.tycg.gov.tw)彙辦(該月份無資
料者,無須回復)。
(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格式已修正,請轉知貴校同仁
確依該通報表格式填寫。
(四)請將旨揭宣導事項包含附件資料,公告於機關學校網站
公告周知。
四、另本府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學校,「公務員赴
陸申請表」政風單位核章欄位即無須核章,請貴校各兼辦
政風人員惠予轉知同仁周知。
五、檢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附件2)、「赴陸人
員返臺通報表」(附件3)及「進入大陸地區人員一覽表」
(附件4)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