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桃教人字第1090029151號函 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 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38851號書函副本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