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府教中字第1090055707號函 主旨: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1份。
請注意:經聯服小組作業及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聯服小組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者,撤銷介聘且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