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桃教小字第1090033690號 函 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ㄧ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