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府民秘字第1090161140號 函 主旨:宣誓條例第2條條文,業奉總統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7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6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9022399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488號(詳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