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桃教人字第1090056586號
主旨:函轉本府有關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擬遴聘本府府本部人員、一級機關、區公所(復興區除外)及事業機構之首長
(以下簡稱本府人員)擔任本府出資或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時,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09年6月23日府人力字第109015286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略以,除當然兼職
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2個為限。
三、請貴校擬遴聘本府人員擔任本府出資或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時,應先行函報本局,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
處,以利即時更新本府人員兼職情形。
四、檢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