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桃教人字第1090062067號函 主旨:檢送「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總說明勘誤表、第13條修正條文勘誤表、第1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 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7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98003A號函辦理。 二、「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79565B號令修正發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