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00010275號 函 主旨:「天然災害颱風通報權責機關人事機構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自110年1月13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000108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