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府人給字第1100025716號 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1150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