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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2-17 | 點閱數: 431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府人給字第1100032411號 書函
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09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2月4日總處給字第110001214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
本各1份。
二、為利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與教育部助學補助系統進行子女教育補助資料之勾稽
查核,請各機關學校依旨揭報送時程表,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於110年4月13日(星期二)前至本系統完成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並正確建置申請人、子女姓名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申請人子女學雜費如係分次繳納者,仍應於申請人繳納首次費用時報送該筆資料。
(二)請務必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申請資料之報送,如逾報送時程,相關申請資料將無法進行勾稽,須由各機關學校自
行查核申請人是否有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
(三)請務必確認每筆申請人子女資料(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人力資源管理系統(WebHR)之家屬資料相符,並
請依規定正確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請於報送資料勾稽完成後(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分別為110年4月21日與同年月28日),至本系統之「教育部查核異
常確認作業」確認查核結果,並於110年5月7日(星期五)前修正所有異常資料並點選「異常確認」,異常資
料皆確認後請點選「查核確認」以完成查核程序。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各機關學校應告知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四、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資料之報送如有任何疑問,請至本系統之功能選區/專區/法規資料查詢/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
見問題問答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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