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頒對象為各級公立學校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服務至本(110)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服務成績優良者(年資計算至110年7月31日止,教師年資須連續未曾中斷;如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薪後其年資視為連續,惟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二、110年資深優良教師其年資採計至110年7月31日,經本室依服務年資初步查結果,教師屆滿10年、20年者計有:
1.滿10年者:教師林0諠、謝0綺、游0芳、黃0儀等4人
2.滿20年者:教師石0櫻、等1人
3.滿30年者:無
4.滿40年者:無。
三、若有少計算漏列、疑義或錯誤之情形,請於本(110)年3月5日(星期五)下班前洽人事室,謝謝。
四、 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備註:
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
1.凡屆獎勵當年未申請者,得以「補辦」,補辦期限不限於未請頒年之次年,唯年資累計(計算至110年7月31日止)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時,則不得再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2.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期間之年資不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3.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