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府人給字第1100055217號 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函以,現職政(公)務人員代理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期間之待遇支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0年3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0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