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府人給字第1100109132號 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110年4月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8日部退五字第11053443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修正條 文、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