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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49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桃教人字第1100036663號 函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費支給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0年4月23日宋小總字第1100002576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6條規定略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除因勞基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件等特殊原因,致使勞工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需於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需請勞工出勤者外,例假日不得使勞工出勤。
三、次查原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5年7月27日處忠六字第0950004537號書函規定略以,臨時人員如經機關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並經核准同意支給加班費者,所需經費應由各機關年度預算中相關業務費科目項下支應。
四、復查本府106年1月5日府人給字第1060000884號函以,技工、工友、駕駛等人員加班所需經費係由各機關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支應,臨時人員加班所需經費則由各機關年度預算中相關業務費科目項下支應,故為因應前開勞基法
「一例一休」及加班費計支修正規定,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及需要,先行合理調配所屬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出勤時間,以減少加班費支出,如因業務需要確須於休息日工作者,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覈實核給加班費。
五、另查本府106年6月27日府人考字第1060120825號函以,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各機關學校宜避免讓同仁於休息日加班,如因重大專案或業務需要於休息日加班,應落實勞基法精神,以發給加班費為原則,如同仁放棄請領加班費選擇補休,補休標準則視與勞工個別協商結果辦理。
六、綜上,貴校於休息日或國定假日辦理重大活動時,可視業務性質及需要,先行合理調配所屬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出勤時間,如須請適用勞基法人員到校加班執行業務之必要,除應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辦理外,該等人員加班如選擇支領加班費,所需經費依下列預算科目支應:
(一)技工、附設幼兒園教保員、廚工等由人事費項下支應之人員加班所需經費由各校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支應。
(二)臨時校警、特教班特教助理員等臨時人員加班所需經費則由各校年度預算中相關業務費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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