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桃教人字第1100044649號 函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以,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655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有關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或優存利息應辦理追繳之程序,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69條至第72條、第75條至第77條、第79條至80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16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發放辦法)等相關規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情事,應由「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領受人限期30日內繳還,並副知支給機關,屆期如仍未繳還者,由「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如溢領給與為
優存利息時,則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辦理追繳。發放機關及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如遇有困難無法進行追
繳且認為有必要時,方移由支給機關辦理移送行政執行。
三、教育部為期發放機關或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執行旨揭事項有明確之準據,爰依前開退撫條例、優存辦法及查驗發放辦法等相關規定,整理處分追繳流程圖及相關函文範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