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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5-27 | 點閱數: 30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桃教人字第1100045655號 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號函辦理。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條及99年1月1日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等相關規定,業分別就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任職年資明文規範。有關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應依
教師法第37條、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上開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至旨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於現行相關法令之適用情形彙整如附件,併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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