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107年9月18日府人考字第1070236409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9月13日公保字1071060352號函,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督促尚未依安衛辦法組成防護小組之所屬機關,於107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組設完成。
二、考量本校公務人員編制較少(僅4人),故參照安衛辦法第32條規定,建議合併組設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之防護小組,研訂本校教職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含附表-工作職掌分配表)。
三、本案奉校長 核可,發布旨述設置要點(含工作職掌分配表),並於校網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