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
第三條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合聘學校,以不超過三校為原則。
第四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同一或鄰近鄉(鎮、市、區)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合聘教師之員額,應由主聘學校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第六條 合聘教師於各主聘及從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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