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111年5月2日府人考字第1110099044號函訂定
113年12月6日府人考字第1130345424號函修正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測量助理及約用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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