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一、為防止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 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 使用,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使公務員能專心於本 職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二、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 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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