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桃園市政府115年3月2日府民自字第1150051993號函辦 理。
二、
有關旨揭選舉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決議,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本區預計設置約73間投開票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爰請貴機關(校)轉知所屬,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參加之工作人員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給予補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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